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

從華航罷工事件談勞工權益及賣肝文化(附勞工權益一次看懂懶人包)




撰文作者: 吳凱若



在談這個議題之前, 首先凱若略提一下我的工作背景, 在創業這七年, 我任職的工作大部份時間是在大企業的人資人員及主管, 也有約兩年的時間在人力銀行做徵才顧問, 前後有快八年的時間, 所以就是那個常常要處理老闆VS主管VS員工之間糾糾葛葛和棘手問題的苦命角色, 看人性看部門衝突看形形色色的企業問題看很大, 十多年前開始, 台灣的超時工作和企業違反勞基法的事件就已經隨處可見了, 我印象深刻的在人資工作轉職時去面談, 有不只一家企業徵這個職務是為了解決勞資糾紛, 甚至有一家公司因為沒有幫資深員工提撥退休金, 而要找一個主管來處理這個洞很大的問題, 以前在物價和房價還沒有那麼高漲以前, 大家會摸摸鼻子忍下去, 為了有一口飯吃, 而到了現今, 以往被認為是高薪工作的空姐空少和地勤人員, 也漸漸的不再那麼好康, 當日子愈來愈難過, 孰可忍孰不可忍的罷工抗議就會愈來愈頻繁的出現, 我預估這四年會是動盪的四年, 上班族應該要除了工作外懂得其他的自我進修和做好Plan B, 以提昇競爭力應萬變!



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勞工應有的基本法定權益:


分為保險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兩部份

勞動基準法相關連結:  民國 104 12 16 日 修訂版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1\

有八十多條, 你可能覺得落落長有看沒有懂, 所以以下我整理了幾大最多人碰到及發問的相關規定:



勞保、健保、勞退依法規的負擔比例表


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:


各類勞工可請領給付:


     健保投保相關資訊:



勞工退休金提撥相關資訊:


以勞保和健保來講就是說, 你的薪資是多少, 你的員工自付金額就是照表上最相近的金額(只能超過不能低於)的員工負擔比例來從薪資中扣除, 有些企業會低報, 低報對企業和員工來說負擔金額會較少, 但相對的有些權益會受損, 比方育嬰津貼是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%為計算基準, 如果低報當然這個金額相對也會較少, 另外很重要的是關於勞工退休金提撥的部份, 很多公司都讓員工在到職時同意自行負擔勞退6%的金額, 這是違法的!


相關規定原文如下:
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(含本國籍、外籍配偶、陸港澳地區配偶),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%勞工退休金,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退休金累積帶著走,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、歇業而受影響,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。


所以依法規規定來說, 6%的部份是企業雇主的責任, 除非員工自己要多提繳超過雇主負擔6%的部份, 才會扣到員工薪資的部份, 很重要x3!






二. 另外在勞基法第16172124303843505570條這些較重要的部份, 簡述整理如下:



16: 終止勞動契約預告相關規定
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

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也就是說, 若雇主方要請員工走人, 必須依以上述的期間來提前通知, 並應準予員工每週有兩日可以去找工作並給薪。



17: 資遺費發放相關規定
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
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之資遣費。
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
前項所定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。



21: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, 但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



24: 加班費發放相關規定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。
也就是說, 你加班的前兩個小時要加發薪資的1.33倍加班費, 而後兩個小時要加發1.67倍的加班費。

所以所謂的責任制, 你要不要接受, 就是你的選擇了!



30: 每週最高工時相關規定

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。
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


38: 勞工特休假相關規定
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一、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。
二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。
三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。
四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


43: 婚、喪、病假等相關給薪規定

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;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
50: 產假期間及給薪規定

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

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



55: 勞工退休金給付及基數相關規定

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:

一、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
二、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強制退休之勞工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。

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,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。

第一項所定退休金,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,如無法一次發給時,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,分期給付。本法施行前,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,從其規定。



70: 到職時需先揭示的工作規則相關規定
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依其事業性質,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:

一、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、國定紀念日、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。

二、工資之標準、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。

三、延長工作時間。

四、津貼及獎金。

五、應遵守之紀律。

六、考勤、請假、獎懲及升遷。

七、受僱、解僱、資遣、離職及退休。

八、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。

九、福利措施。

十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。

十一、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。

十二、其他。



以上是基本的勞工權益中較重要的一部份, 歡迎分享給就職時需要解惑和查詢的人!









最後, 我認為員工的工作機會是企業老闆給的, 企業老闆的利潤來自於員工的貢獻, 凡事都有一體的兩面, 只會一面倒的謾罵某一方, 就證明台灣的勞資衝突處理的很落後, 公司政策和政府政策都應該要保障勞方與資方, 若讓資方難以經營便不會能提供夠多和夠好的工作機會, 只會更催化產業外移, 而勞方過度賣肝被壓榨終究只會造成企業人才流失和工作效能低靡, 勞資雙方互相尊重共同創造更好更大的企業優勢和員工褔利, 利潤能夠妥善共享才是王道!

而最重要的是: 
業與員工都要能持續提昇競爭力, 才能以積極應萬變喔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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